我利用內政部長信箱反應了一件事情。內詳:
來信摘要 : 部長您好,請幫忙身障者爭取運動公園使用權
來信內容 :
部長您好:
之前有身障者的媽媽在blog發表汐止綜合運動場拒絕輪椅使用者進入的案件,
請參見 http://www.wretch.cc/blog/magger333/21333307
而我們將此事反應給台北縣政府,縣府卻給我們這樣的回應:案號0981030283 臺端陳情「請照顧弱勢族群,不要讓輪椅使用者寸步難行」乙案,依汐止市公所96年3月22日核定發佈之「臺北縣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該運動場係作「教育、訓練、比賽、測驗、觀賞、休閒等目的舉辦之社教、文化、育樂、體育活動」使用,另第十二條規定「嚴禁汽、機車、自行車、輪椅及娃娃車、溜冰鞋、滑板、直排輪及非田徑釘鞋、寵物進入,並禁止棒、壘球入場內打球」,汐止市公所民政課表示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非屬公園)主要包含田徑場與足球場,係供一般民眾運動使用,故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
我標一下重點:主要包含田徑場與足球場,係供一般民眾運動使用,故不建議身障人士與寵物進入,以維運動民眾與身障人士之安全。...身障人士什麼時候被摒除在一般民眾之外?為什麼拒絕他們進入運動公園可以保證其他人的安全?我個人不認為對身障者不安全的環境會對所謂的"一般人"來安全。
行文給教育部之後,教育部又說這是體委會的權限。體委會的意見表達管道,又一直顯示"伺服器忙碌中"。請政府內政部重視身障者的權力,那怕是只是想要看看草地那樣微薄的願望,不要讓他成為遙不可及。國際身障日在即,請一同重視被忽略的身障人士,他其實在我們身旁,只是被"拒絕在門外"了。
謝謝部長及相關人員百忙之中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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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李先生:您好!
您於98年11月15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汐止綜合運動場拒絕輪椅使用者進入之問題1節,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提及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拒絕輪椅進入且不建議身心障礙者進入乙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本案經查汐止市立綜合運動場管理要點規定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回覆顯已違反前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之規定,本部已於98年11月17日發文函請台北縣政府依法處理,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本案聯絡人員:陳智偉
聯絡電話:02-23565188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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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謝謝你,不管日後這情況改善的進度如何,
你在我的眼中已經是一個令人欽佩的偉人了。
不做大官要作大事,而且你已經辦到了。
接下來看台北縣如何接招,持續追蹤,禁止摸頭!